原告李秀琴诉被告孙登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232号
原告李秀琴,女,汉族,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孙登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琴诉被告孙登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琴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七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