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光男诉被告许洪烈、赵铭、李京淑、朴美顺、王英、姜万浩、黄晶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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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1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金光男,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山委四组。

委托代理人:张卉夫,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洪烈,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南阳委十三组。

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铭,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香委十四组。

被告:李京淑,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文化委十九组。

被告:朴美顺,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月委四十六组。

被告:王英,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丰富委一组。

被告:姜万浩,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文委一组。

被告:黄晶,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北委三组。

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焕忠,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男诉被告许洪烈、赵铭、李京淑、朴美顺、王英、姜万浩、黄晶损害股东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男同意本案以(2015)延民初字第226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朴昌海

审判员  石 勋波

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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