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秀芝被告张希录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31号
原告:张秀芝,女,现住延吉市依兰镇平安村三组。
被告:张希录。
原告张秀芝被告张希录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芝负担。
审判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