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时旭诉被告朴顺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1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474号

原告黄时旭,男,朝鲜族,住延吉市。

被告朴顺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时旭诉被告朴顺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时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时旭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七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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