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光旭诉被告林宏国、孙春玲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1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76号

 

 原告:朴光旭,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白振科,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宏国,男,满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孙春玲,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光旭诉被告林宏国、孙春玲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光旭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光旭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光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朴光旭负担。

审 判 员    朴 昌 海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绪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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