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光旭诉被告林宏国、孙春玲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376号
原告:朴光旭,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白振科,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宏国,男,满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孙春玲,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光旭诉被告林宏国、孙春玲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光旭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光旭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光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朴光旭负担。
审 判 员 朴 昌 海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