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春姬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崔龙峰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0:1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民特字第11号

民 事 判 决 书 

申请人:吴春姬,女,朝鲜族,1952年2月14日生,现住延吉市。

申请人吴春姬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崔龙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春姬诉称:申请人吴春姬与被申请人崔龙峰是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崔龙峰于1998年8月份离家出走后,去向不明,查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崔龙峰失踪。

经查,崔龙峰,男,朝鲜族,1950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与申请人吴春姬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崔龙峰离家出走17年左右,去向不明,查无音讯,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9日在延边日报发出寻找崔龙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崔龙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崔龙峰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仍然下落不明,延吉市公园街街道办事处园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延吉市公安局已出具崔龙峰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崔龙峰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崔龙峰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助理审判员    尹永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继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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