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文京诉被告李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171号
原告宋文京,男,汉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焦成栋,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京诉被告李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文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文京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