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哲虎诉被告全虹美、李哲辉、李万财、张永忠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153-1号
原告:金哲虎,男,1982年3月15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平委三组。
委托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虹美,女,1999年12月25日生,朝鲜族。
被告:李哲辉,男,1971年12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图们市。
被告:李万财,男,1964年4月16日生,朝鲜族,现住图们市。
被告:张永忠,男,1971年5月2日生,朝鲜族,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哲虎诉被告全虹美、李哲辉、李万财、张永忠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需要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但现无法查找其他继承人,原告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待查找继承人后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吴东俊
审判员 边万龙
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朴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