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哲虎诉被告全虹美、李哲辉、李万财、张永忠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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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1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5153-1号

原告:金哲虎,男,1982年3月15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平委三组。

委托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虹美,女,1999年12月25日生,朝鲜族。

被告:李哲辉,男,1971年12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图们市。

被告:李万财,男,1964年4月16日生,朝鲜族,现住图们市。

被告:张永忠,男,1971年5月2日生,朝鲜族,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哲虎诉被告全虹美、李哲辉、李万财、张永忠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需要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但现无法查找其他继承人,原告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待查找继承人后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吴东俊

审判员  边万龙

审判员  张妍妍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朴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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