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子军诉被告亓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1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118号

原告王子军,男,汉族,住延吉市。

被告亓春梅,女,汉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军诉被告亓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子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邢春国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五月 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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