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彬诉被告藏凤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1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74号

原告王彬,男,汉族,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张卉夫,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藏凤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诉被告藏凤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彬负担。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一五年四月 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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