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永生诉被告李玉财、邓传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1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2248号

原告:薛永生,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林管委二十一组,公民身份号码为372832197109194278。

被告:李玉财,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被告:邓传仓,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生诉被告李玉财、邓传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永生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永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921.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1923元),共计1001.5元,由原告薛永生负担。

审判员  李春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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