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占伟诉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084号
原告李占伟,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伟诉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42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429元。
二、冻结反担保物登记在李占伟名下房屋(位于延吉市人民路1802-5-1号的产权证号为170777号、幢号152号、房号5-3-1号、面积142。77平方米)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1年。
如原告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朴昌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