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祥诉王凤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0:1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38号

原告:王凤祥,男,47岁。

被告:王凤林,男,49岁。

原告王凤祥与被告王凤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凤祥,被告王凤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凤祥诉称,2008年1月23日,王凤祥与王凤林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王凤林将自家的承包耕地(责任田,其中旱田8.33亩、水田1.17亩)9.5亩,交由王凤祥耕种,承包期限10年,自2008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19000元,已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给付。协议中约定王凤林不享受国家粮食补贴和任何优惠政策等。协议签订后双方自2008年1月23日开始履行至2014年年底粮食直补种子补贴均由王凤祥领取。2015年春天种地时,王凤林阻止王凤祥领取粮食直补和种子补贴款,欲归其所有,双方发生争议,街道财政所停止发放该款项,经村、街道司法所调解未果。综上,王凤祥认为双方2008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王凤林单方阻止王凤祥领取粮食直补款是其单方反悔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2008年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王凤林在王凤祥承包王凤林土地期间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和种子补贴,该款归王凤祥所有,王凤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王凤林辩称,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异议,土地面积不符,实际面积为1.1垧,而协议中面积只有9.5亩。土地承包费200元一亩,承包费偏低,其他村民承包价格为每亩270元,有承包费240元的,但地是小块地,而王凤林的土地全是好地。王凤祥还领取粮食直补款和种子补贴,这样王凤祥不只白种地还剩钱,而且义务工不管,这样的合同纯属欺诈合同。王凤林是刑满释放人员,因为刚释放时间不长,与社会不接轨,国家宪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在社会中任何其他人不得鄙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请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平、公正解决,维护王凤林的合理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王凤林与王凤祥亲兄弟关系。2007年8月8日,王凤林刑满释放。2008年1月23日,王凤林与王凤祥在原村书记李顺家由李顺根据双方协商内容书写协议书一份,约定王凤林将自家的承包耕地(责任田,其中旱田8.33亩、水田1.17亩)9.5亩,发包给王凤祥耕种,发包费每亩200元,承包费一次性付清,承包期10年,自2008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承包期王凤祥不得对承包地进行非农业建筑及挖土和对外发包,王凤林不享受国家粮食补贴和任何优惠政策,不负责义务工和农业税及其他村里用工和费用。该协议书由双方签字,并由村委会在该协议书上盖章。因王凤林的弟弟王凤成向其借款,协议签订后第二天,由王凤成在王凤祥处取走19000元,并告知王凤林。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履行至2014年年末,2015年春天因王凤林阻止王凤祥领取粮食直补种子补贴款,双方发生争议,经村、街道司法所调解未果。现王凤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2008年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王凤林在王凤祥承包王凤林土地期间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和种子补贴,该款归王凤祥所有,王凤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协议书,证人李×出庭证实。

本院认为:王凤祥与王凤林双方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凤祥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

关于王凤林提出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属欺诈合同的辩解,通过庭审调查,王凤林在签订协议时已明知同期土地承包价格,并表示所签订的承包价格考虑双方系亲兄弟关系而商定的,且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凤祥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王凤林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凤祥与被告王凤林之间于2008年1月2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凤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长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