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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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1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32号

原告:杨××,女,37岁。

被告:孙××,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 判 长  陈宝莲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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