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学生诉被告王佳龙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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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1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100号

原告:刘学生,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佳龙,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生,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生诉被告王佳龙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学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刘学生负担。

审 判  员 边万龙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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