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学生诉被告王佳龙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4100号
原告:刘学生,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生,现住延吉市。
被告:王佳龙,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生,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生诉被告王佳龙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学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刘学生负担。
审 判 员 边万龙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