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45号
原告:王××,女,67岁。
被告:孙××,男,6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张长伟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