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445号

原告:王××,女,67岁。

被告:孙××,男,6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张长伟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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