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建伟诉梅方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390号
原告:付建伟。
被告:梅方林。
被告:王桂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建伟与被告梅方林、王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建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付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付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