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楠诉喻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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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21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502号

原告:宋楠。

被告:叶纯。

被告:喻浪。与被告叶纯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楠与被告叶纯、喻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楠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0元,减半收取68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楠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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