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有诉王乐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1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1号

原告:王喜有。

委托代理人:郭尚玉,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乐舟。

委托代理人:栾流星,吉林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有与被告王乐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5年9月17日王喜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喜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喜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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