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有诉王乐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11号
原告:王喜有。
委托代理人:郭尚玉,吉林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乐舟。
委托代理人:栾流星,吉林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有与被告王乐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5年9月17日王喜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喜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喜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海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