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旭诉孙广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1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1781号

原告吴洪旭,男,满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瓦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背荫河镇兰旗村兰旗屯。

被告沈志龙,男,汉族,37岁,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孙广林,男,汉族,45岁,个体,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园新社区一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龙诉被告沈志龙、孙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宇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