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秀英诉刘倩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1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630号

原告:关秀英。

委托代理人:吕殿斌,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倩倩。

委托代理人:王芳,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丽琴。

委托代理人:王芳,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秀英与被告刘倩倩、姜丽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4日关秀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关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秀英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文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