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金红诉敦化市佳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01533号
原告:魏金红,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贤儒镇太平山村双桥组。
被告:敦化市佳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红诉被告敦化市佳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金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金红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邮寄费50元,共计17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