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臣诉陈祥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敦民初字第01530号
原告:张福臣,男,1977年6月19 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丹江街。
被告:陈维金,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住敦化市贤儒镇成山子村一组。
被告 :陈祥龙,男,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臣诉被告陈维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臣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张福臣负担。
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