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虎振和刁有光等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57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金虎振,住延吉市。
被告:何忠星,现住图们市。
被告:刁有光,住安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振诉被告何忠星、刁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虎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五年 五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