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虎振和刁有光等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576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金虎振,住延吉市。

被告:何忠星,现住图们市。

被告:刁有光,住安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振诉被告何忠星、刁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虎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一五年  五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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