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京淑等诉延边昌龙航空售票有限公司图们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315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李福丹,住图们市。

原告:杨京淑,住图们市。

被告:延边昌龙航空售票有限公司图们营业部,住所地图们市。

负责人:朴善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丹、杨京淑诉被告延边昌龙航空售票有限公司图们营业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福丹、杨京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福丹、杨京淑负担。

审 判 长  徐春男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年 七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刘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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