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勋和金正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崔勋,住延吉市。

被告:金正虎,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勋诉被告金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崔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崔勋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 年     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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