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勋和金正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崔勋,住延吉市。
被告:金正虎,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勋诉被告金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崔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崔勋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 年 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