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炳士和刘迎武之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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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2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马炳士,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刘迎武,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炳士诉被告刘迎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马炳士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炳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马炳士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年 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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