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炳士和刘迎武之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马炳士,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刘迎武,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炳士诉被告刘迎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马炳士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炳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马炳士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年 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