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镇和崔锦善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2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图民初字第634号

原告:金成镇,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崔锦善。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镇诉被告崔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成镇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成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〇一五年  七月 二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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