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成镇和崔锦善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图民初字第634号
原告:金成镇,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崔锦善。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镇诉被告崔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成镇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成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〇一五年 七月 二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