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明和王明之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王文明,户籍所在地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于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王明,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明诉被告王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王文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文明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年   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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