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卢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0:23

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年敦民初字第00937号

原告卢某某,女,住敦化市,联系方式:673XXXX。

被告卢某某,男,住敦化市,联系方式:159XXXXXXXX。

被告卢某某,女,住敦化市,联系方式:139XXXXXXXX。

被告卢某某,女,住敦化市。

被告卢某某,男,住大连市,联系方式:130XXXXXXXX。

卢某某诉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宋杰(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某诉称,。

被告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宝兴

审 判 员  宋 杰

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臧浩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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