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玲珑和王宝升、安邦财产保险图们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孟玲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王宝升。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图们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玲珑诉被告王宝升、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图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原告孟玲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玲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25元,由原告孟玲珑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四月 七日
书 记 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