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等和梁某某之间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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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2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郑某甲,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津津,现住延吉市。

原告:郑某乙,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邰鸿君,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麻长春,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原告郑某乙诉被告梁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 原告郑某乙、郑某甲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原告郑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某甲、原告郑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七月 三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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