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等和梁某某之间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郑某甲,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津津,现住延吉市。
原告:郑某乙,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邰鸿君,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麻长春,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原告郑某乙诉被告梁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 原告郑某乙、郑某甲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原告郑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某甲、原告郑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七月 三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