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英昌和王伟等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37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于英昌,住图们市。
被告:王有富,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英昌诉被告王有富、王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英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英昌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英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徐春男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一五 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