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英昌和王伟等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3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37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于英昌,住图们市。

被告:王有富,现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英昌诉被告王有富、王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英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英昌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英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徐春男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一五 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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