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姜辛杰之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图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王德宇。
委托代理人:姜海洁。
被告:姜辛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辛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五年 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