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某某和金某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4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49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朴某某,住图们市。

被告:金某某,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某某以找不到被告金某某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徐春男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一五年  七月 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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