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某某和金某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49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朴某某,住图们市。
被告:金某某,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某某以找不到被告金某某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徐春男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一五年 七月 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