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平和李范日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陈新平,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李范日,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平诉被告李范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陈新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新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新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