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子和孟祥坤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梁美子,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崔永,图们市边城法律服务所 主任。
被告:孟祥坤,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祥日,住图们市。
第三人:图们市凉水镇庆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图们市凉水镇庆荣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文,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美子诉被告孟祥坤、第三人图们市凉水镇庆荣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梁美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美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美子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二○一五年 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