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莲顺和于秋江等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562号
原告:李莲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尹香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崔龙植。
被告:于秋江,户籍所在地图们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韩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莲顺诉被告崔龙植、于秋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原告李莲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莲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李莲顺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