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和安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王某某,现住图们市。
被告:安某某,现住吉林省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八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