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玉华诉被告孙丽焕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4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47号

原告:胡玉华,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孙丽焕,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华诉被告孙丽焕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华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原告已预交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胡玉华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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