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斌华诉被告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43号
原告:郑斌华,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尹立秋,1979年8月11日,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依兰镇兴农村六队,组织机构代码证71714534-6。
法定代表人:尹立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文举,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斌华诉被告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错误,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斌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郑斌华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