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和李虎林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马丽,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
被告:李虎林,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诉被告李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马丽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郑恩花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一五年 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