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和李虎林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5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马丽,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

被告:李虎林,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丽诉被告李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马丽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郑恩花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

二○一五年 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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