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兴和杨玉玲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5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163号

原告:杨振兴,现住图们市。

被告:杨玉玲,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兴诉被告杨玉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原告杨振兴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振兴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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