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和图们市石岘镇第一中学等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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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0:25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171号

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

委托代理人:李天珠,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李京洙。

被告:张海,现住图们市。

被告:图们市石岘镇第一中学,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刘风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被告图们市石岘镇第一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 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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