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英姬申请蔡虎林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6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图民特字第7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崔英姬,现住图们市。

被申请人:蔡虎林,原户籍所在地 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崔英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虎林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崔英姬撤回申请。

代理审判员  徐春男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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