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和刘海洋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6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1169号

原告:姜涛,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

被告:刘海洋,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诉被告刘海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 原告姜涛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姜涛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恩花

二○一五年 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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