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元钟赫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小额字第167号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森森,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卞莉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元钟赫,成年人,现住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元钟赫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一五年  二月  四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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