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典和周建利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6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王绍典,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王继玲,现住图们市。

被告:周建利,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典诉被告周建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王绍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绍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绍典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

二○一五 年 十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兰 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