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典和周建利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图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王绍典,现住图们市。
委托代理人:王继玲,现住图们市。
被告:周建利,现住图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典诉被告周建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王绍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绍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绍典负担。
审 判 长 郑恩花
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
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
二○一五 年 十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