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清诉张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0:2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76号

原告:张俊清,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海波,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清诉被告张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张俊清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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