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清诉张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76号
原告:张俊清,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海波,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清诉被告张海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清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张俊清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