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红桥诉被告刘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01号
原告:冯红桥,延吉市红利建筑安装公司经理,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刘永盛,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桥诉被告刘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原告12万元,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红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红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红桥负担。
审判员 邱艳红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洲